大连市关于支持花园口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

发布日期:2006-07-1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实施的大力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中,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两个园区)被列入全省五个对外开放的重点区域。为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和大连临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两个园区自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享受如下新增优惠政策:
  一、省、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均适应于两个园区。
  二、以2005年为基数,5年内两个园区内企业上缴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市财政给予10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三、在两个园区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在两个园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五、对两个园区内新上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倾斜。
  六、对两个园区内的装备制造、新材料、汽车及零配件、机械加工、电子、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市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七、对两个园区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八、对两个园区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九、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融资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拟定支持重点和融资模式。金融机构要从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入手,技术支持结合融资支持,政府信用结合企业信用,积极推进两个园区的重点项目开发工作。
  十、对两个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所在园区财政承担;涉及省级和大连市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新发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此政策执行。
  十一、外地公民在两个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落户大连市区,并免收城市增容费,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外地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到两个园区企业工作的人员,同样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十二、市政府为两个园区发展设立企业用工培训基金,建立培训基地,为企业培训所需合格的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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