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6-07-11
 
为鼓励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根据《大连市中介组织(个人)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
  (一)中介组织(个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是指中介组织(个人)引荐境外投资者或向其提供服务,使其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中山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三)外资是指按国家商务部统计制度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
  (四)引资方是指中山区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
  (五)委托关系是指引资方委托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项目和资金的关系。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关系,委托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励比例、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和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二、适用范围
  (六)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七)中介组织(个人)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八)中介组织(个人)引荐的项目必须完成各项法定的审批和注册手续,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按 期履行出资义务。
  三、奖励原则
  (九)中山区每年设立专项财政资金120万元人民币,用于向中介组织(个人)支付奖金。
  (十)项目中的外资一次性全部到位的,奖金一次性全部兑现;分期出资的,分期支付。
  (十一)同一项目只奖励经确认的唯一中介组织(个人)。
  (十二)依据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
  (十三)奖金以人民币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十四)奖金应在外资实际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奖金申领
  (十五)项目外资到位后,中介组织(个人)持如下文件到外经贸局进行确认:
  1.中介组织(个人)与引资方签署的委托协议;
  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确认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由受益单位负责人和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引进外资确认函。
外经贸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进行确认后,出具《中介组织引进项目确认书》。
  (十六)中介组织(个人)须持《中介组织引进项目确认书》和中介组织法定证明文件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十七)中介组织(个人)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
  (十八)中介组织(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九)对于本年度引进外资成绩突出的中介组织(个人),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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